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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奖学金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奖学金
章    程
一、宗旨:
第一条为体现广大校友关心母校,关心土木与交通学院发展的深情厚意,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品德优良、成绩优秀的学生,以调动在校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建立“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奖学金”(以下简称“土木学院校友奖学金”)。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的前身是北平高工的土木科,后经历建工系(科)、市政系(科)、土木工程一系、土木工程二系、土木工程系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原夜大学、北京城建职工业余大学)的土木工程类专业;凡是在以上系、学院或专业学习过一天和工作过一天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均为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的校友。
第三条  校友奖学金由历届校友自愿捐资建立,旨在传承母校老一辈校友的优良学风、宏扬师生团结奋进的精神。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校友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各专业、各层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奖励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老师,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习成绩好。
2、校友奖学金旨在奖励学习成绩突出但未得到学校及二级学院各种奖励的本科生:
(1)本科生入学成绩为全院前20名者;
(2)第四学期前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的同学;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全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年级前5名而未获奖学金者;
(4)经济特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的前5名未获奖学金者;
(5)由我院本科专业直接考取研究生者。
三、评奖办法:
(一)  校友奖学金每学年设奖若干名,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奖,发给证书。
(二)  校友奖学金的评审步骤由校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生成绩档案决定奖励金额,并张榜公布。
四、捐赠来源
(一)校友单位或企业的捐助;
(二)校友个人的捐助;
(三)海内外各地校友会、年级或小班的捐助;
(四)受资助学生毕业工作后的自愿捐款;
(五)通过校友做工作争取到的社会单位、团体及社会贤达个人的捐助。
五、捐助金额
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捐助金额不限,个人捐助最好以人民币壹佰圆(海外校友壹佰美元)为起点,团体捐助最好以人民币壹万圆(海外校友壹万美元)为起点,捐助10万人民币以上的团体或捐助5万元的个人可冠名单项奖学金,第一批校友会发起人不低于200元。查看有关细则,请登陆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奖学金网站。
六、捐赠办法
(一)到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工程交通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工程交通学院办公室)直接捐款
(二)通过银行捐款
 户名: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校友奖学金
 帐号:
 开户行:
(三)通过邮局汇款
单位名称: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工程交通学院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邮编:100044
七、为捐赠人提供的反馈服务
(一)在收到捐赠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土木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捐赠人(a)寄送捐赠收据(1000元以内),(b)捐赠荣誉卡(10000元以内),(c) 捐赠荣誉证书(10000元以上),(d) 授予荣誉称号(100000元以上),设立“土交学院×××校友奖学金”专项,将第一笔捐款拨出给学生的同时,为捐赠人寄发结对卡,结对卡上有捐赠人结对资助学生的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大学名称、专业、入学时间、通信地址、邮编),资助双方可保持书信联系;
(二)在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网站上随时公布校友捐赠名单,第一批捐赠校友将作为“土木学院校友奖学金”发起人,写入校友奖学金章程发起人名单中,不定期进行寄信或电话等形式的回访;
(三)对表现突出的人和事,在学校、学院网站、校报上,进行宣传报道。
八、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学院校友奖学金并独立实施。
第二条  校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校友代表和有关企业单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校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检查本章程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章程的建议。
2、审定校友奖学金获奖人选,并组织颁发。
  3、听取学院关于校友奖学金运作情况的说明。
4、向全国校友通报校友奖学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校友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按照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处在收到校友的捐资后,开具收据。
第五条 建立校友奖学金档案存档室,以备查考。档案的内容:
1、建立校友奖学金的捐资人、捐款数额及收款时间等材料。
2、建立历次评奖情况和获奖学生个人材料。
3、财务处提供校友奖学金的收支情况。
九、附则:          
第一条  根据本章程由学院制定校友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校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校友奖学金自2008年1月 1日起实行。